日內瓦宣言 (Declaration of Geneva)
 

世界醫學協會1948年日內瓦大會

准許我進入醫業時:
我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人類服務。
我將要給我的師長應有的崇敬及感戴;
我將要憑我的良心和尊嚴從事醫業;
病人的健康應為我的首要的顧念:
我將要尊重所寄託給我的秘密;
我將要盡我的力量維護醫業的榮譽和高尚的傳統;
我的同業應視為我的手足;
我將不容許有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見或地位的考慮
介於我的職責和病人間;
我將要盡可能地維護人的生命,自從受胎時起;
即使在威脅之下,我將不運用我的醫學知識去違反人道。
我鄭重地,自主地並且以我的人格宣誓以上的約定。

 

 

里斯本宣言
 

世界醫師總會里斯本宣言,即以病人權利之保障為主題;我國民間人士則至一九九七年五月廿日發表「病人權利十大聲明」。有關吾國病人權利之內容,可歸納為:醫療平等權、知悉權、安全權、同意權、選擇權、隱私權、求償權、醫療文件收取權、醫療拒絕權、醫療尊嚴權等十項。

依據美國醫學協會所發佈的「病人權利法案」(Patients Bill of Rights)指出,病人的權利為:

1. 有權利接受妥善而有尊嚴的治療。

2. 有權利要求自己或親友能得到(以自己所能理解的方式)有關自己的診斷、治療方式及預後的情況,也有權利知道為我醫療人員的名字。

3. 有權利在任何醫療開始前,了解並決定是否簽寫「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除了緊急處理外,一般同意書的內容應包括以淺顯易懂的文句介紹醫療程序的本質、預期的危險性及益處、不同意時的後果、有無其他可選擇的醫療方式、且同意是你「自願」的。

4. 有權利拒絕治療(refusal to treatment)。

5. 有權利要求保持我的「隱私」(privacy)。

6. 有權利要求我的溝通及紀錄保持「機密」。

7. 有權利要求醫院在能力範圍內對你所要求的服務做出合理的回應。而醫院在緊急時,必須提供評估,服務及轉診。在情況允許下,轉診之前,我有權利得到我全部的病歷資料及解釋。

8. 有權利獲知醫院之間的關係及治療你醫療人員的專業資料。

9. 有權利被告知,被進行人體試驗或臨床研究;且有權利拒絕。

10. 有權利要求合理的持續照顧(continuity of care)。

11. 有權利知道我的帳單,並檢查內容或要求院方解釋。

12. 有權利知道醫院的規則以及病人的行為規範。對於病人應有的權利,我可以主動爭取而不被忽略。

 

 

赫爾辛基宣言
 

遵守「赫爾辛基宣言」所明訂人體試驗的倫理規範:

1. 人體試驗必須經過受試者在自由意志下的同意,必須是「告知同意」(informed consent)。

2. 受試者對實驗所涉內容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3. 人體實驗目的是為了人類社會的福祉。

4. 人體試驗前須先有實驗室或動物試驗。

5. 以保護受試者為最高指導原則。

6. 人體試驗必須在合法機關的監督之下,由具備資格者進行實驗,並事先擬好補償措施。

7. 所有的受試者,對於試驗有說「不」的權利,有選擇的權利。

 

 

醫師誓言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我願意貢獻我的一生為救人濟世而努力。

2.我願意尊敬和感謝我老師。

3.我願意盡我一切的力量尊重生命,妥善加以維護,並以獨立自由良知與尊嚴之態度執行我的救人聖職。

4.我願意時常追求醫學知進步與社會常識之素養而努力,使我的學識不陷入偏僻之弊。

5.我願意最先考慮病人之利益,不允許任何對病人不利的事情干預我的職務。

6.我願意不違背病人之信託,不洩漏病人之祕密。

7.我願意不接受任何在醫療上不當之報酬,不接受任何以營利為目的之職務。

8.我願意不做不能勝任之醫療行為,不爭奪病人就醫,不避忌共同會診,使病人有選擇醫師之自由權。

9.我願意對同仁有禮貌,互敬互信,協力維護醫師之社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