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須知

【提醒】住院及陪病提醒如下: 
(一) 建議病人、陪病者於入院後減少外出,故辦理住院時,請帶齊住院期間所需使用之相關物品。
(二) 曾接觸感染個案或有發燒、呼吸道感染症狀、喉嚨痛、喉嚨沙啞/發癢、不明原因腹瀉或嗅味覺異常時請勿陪探病。

 住院須知

(一)住院注意事項
1. 預約住院患者,務必要持醫師開立住院登記單,至住院中心/急診辦理住院登記,如未繳交,則無法安排床位。
2. 醫院除手機、平板電腦、手提電腦之外,禁止病人及家屬攜帶其他電器用品至醫院使用,行動電源不得在醫院插座進行充電,因此承諾住院期間嚴格遵守電器使用規定,若違反醫院規定使用電器,願就其衍生之事故意外負擔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醫院設備須妥善使用,如不慎損害或遺失時,須照價賠償。
3. 本院提供金融卡轉帳服務,免收跨行手續費。
4. 健保收費標準請參閱「部分負擔及病房費等級暨收費表」,若為「全民健保不給付項目」,須由病人自費。
5. 本院採24小時門禁管理,一般病房於入院日發放一張門禁感應卡,住院期間請妥善保管門禁感應卡,若訪客來訪請協助確認身分後再入病房,並於出院時繳回護理站。如感應卡消磁或遺失,請至單位批價櫃檯補辦並繳交工本費100元,若找回磁卡欲退費,請持磁卡及原繳費收據正本至單位批價櫃檯辦理退費。特殊單位除會客時間外,均為門禁時間,不發放門禁感應卡。
6. 本院備有自費日用品,如有需要請主動告知護理站。
7. 住院期間僅提供病人被子,陪病家屬不提供蓋被。
8. 若需申請臨時照護服務員,請洽病房護理人員。若為外籍勞工擔任陪病者,應確保為合法外勞。 
9. 為了您寶寶的健康,請勿將6歲以下孩童帶入病房。另請勿攜帶寵物進入醫院。
10. 若您需醫療資源補助相關訊息,可洽地下一樓社會服務課諮詢,分機2103。
11. 若感到特別不安、恐懼、緊張、灰心、疑難、孤單、罪惡感、絕望等人生信仰問題時,請隨時告知護理人員,以便聯絡院牧部、社會服務課將給予適當的輔導。
12.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本院提供「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Do Not Resuscitate) 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及「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撤回聲明書」。如您有需求可向住院中心索取單張;或洽台灣安寧照顧協會諮詢(02-28081585)。
13. 您若要簽署器官捐贈同意卡,可向社會服務課或住院中心索取單張;或洽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諮詢
0800-091-066)。
14. 為維護健康,本院禁止吸煙、喝酒。
(二)住院中請假
  除特殊重大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經主治醫師同意請假方得外出,且晚間不得外宿,未經請假外出者視同自動出院(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三)病房選擇與更換
1. 本院會依您的意願及實際空床情況安排入住健保房或差額床,如與您意願不符時,會事先告知並取得您的同意。
2. 同等級病房不得互轉,欲轉不同等級病房時,請向護理站登記。
3. 本院有權基於醫療需要,得要求原入住病患辦理轉床作業時,須無條件配合。
4. 為提供寧靜之環境,請保持病房安靜。另若非單人床,需與他人同住,恐有互相干擾情形。
(四)全民健保不給付項目
1. 其它法令應該由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
2. 預防接種及其它由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
3.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4. 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5.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的輸血,不在此限。
7. 人體試驗。
8. 日間住院。但精神照護,不在此限。
9. 管灌飲食以外的膳食、病房費差額。
10.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11.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它非具積極性治療性的裝具。
12. 其它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的診療服務與藥品。
(五)離院手續
1. 當您病情穩定後,在醫師許可下,病人應於中午12:00 點以前辦妥出院手續。出院日在上午12:00以前離院者,出院當日不計;凡延至下午16:00出院者加收半日,下午16:00以後出院者加收1日,金額需自行負擔。本院不分平假日皆可辦理住、出院手續。
2. 繳款方式:除現金繳款外,本院可使用「金融卡、信用卡」刷卡付費。
3. 待病房批價通知可辦理出院手續後,至病房批價櫃檯繳費,交回門禁卡,領藥後即可離院。
4.

病情仍需住院治療,但病人或家屬主動要求出院時,應填寫「病人主動出自願書」後,辦理出院手續。

(六)診斷書的申請
1. 出院若需要申請診斷書、病歷摘要、影像資料等資料,請攜帶病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護理站申請。
2. 各類證明書、病歷資料、醫療影像之申請地點、費用、應備證件及工作天數,詳請參考本院網頁(就醫指南/證明相關文件)。
3. 重大傷病證明書由醫師確認後開立診斷書,本院可代辦申請;若申請通過,請攜健保卡至住院中心更新健保IC卡註記。
(七)病人權利
1. 新竹市立馬偕兒童醫院重視每位孕產婦、兒童及少年之權利與安全,不分疾病、性別、年齡、種族、國籍等個人條件不同而有差別待遇,皆能平等的接受適當的醫療服務。
2. 本院醫師於診治時,會向病人、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經病人、病人的父母、監護人、親屬或關係人瞭解並簽具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後,無論拒絕或接受醫師的建議,請對自己的決定負責。若情況緊急,本院得依醫療法規定進行醫療處置。
3. 醫師會與其他參與治療的醫護人員討論病人的病情,以協助治療疾病,但病人的隱私權及尊嚴將受到適當的保障。如果病人、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不願特定家屬知悉病情時,請以書面明示通知護理站及病人的主治醫師。
4. 病人、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若有需要各項檢查資料影本、診斷證明、病歷摘要等資料,請向護理站或專辦櫃檯提出申請。
5. 本院為教學醫院,為促進醫學教育,培養優秀之醫療人員,請病人、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同意配合相關教學活動,如果病人、病人父母或監護人拒絕,請主動向相關醫療人員告知,本院會予尊重,並不會影響醫療人員對病人的服務態度及所提供之醫療品質。
6. 病人、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有權向本院提出申訴並得到合宜之處理。
醫病關係處理專線為:(03)5719999 分機2120。 
院長信箱:hcservice@mmh.org.tw
7.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本院提供「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及「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如病人、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有需求可向住院中心索取單張。
8. 病人、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若有意願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可向社會服務課索取;或洽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0800888067 諮詢。
(八)病人責任
1. 病人、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主動向醫護人員提供病人之健康狀況、疾病史、過敏史及關於病情、療程上出現的任何變化,以供醫療照護評估。
2. 病人、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尊重醫療專業,遵守本院相關規定並尊重醫護人員及其他病人的權利,配合治療程序及相關醫囑,依規定支付屬於病人應負擔的醫療費用,請勿要求醫護人員提供不實的資料或診斷證明。
3. 病人、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為增進病人的健康,並珍惜醫療資源,如經醫師評估後,可辦理轉床、轉院或出院,應依醫囑辦理,並且妥善利用醫院的各項設施。
4. 如未經醫師同意,病人請勿於住院期間服用醫師處方以外之藥物。
5. 若病人需暫時離開病房或請假,請主動告知護理人員並獲得醫師允許,遵守醫院請假規範等相關事宜,並請妥善保管個人財務。
6. 為維護公共安全,住院期間應遵守健保及本院病房規定,禁止攜帶任何電器設備入院使用(3C 產品除外;但禁止使用插座進行行動電源充電;居家型呼吸器須具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經醫師評估需使用),並應遵守本院相關電器使用規範。

 

最後更新日:2024/09/01